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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操作规则》出台

发布时间:2020-04-30 17:39:25

为了规范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省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对原有的《操作规则》进行了完善和修订。

为了增强我省企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导和鼓励企业争创湖南省著名商标,推动我省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湖南经济的发展,根据《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6]13号)精神,及近几年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经验,特制定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操作规则: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湖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市、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湖南省著名商标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湖南省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负责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审查复核。审核委员会由分管商标工作的局长任主任,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及相关处室内负责人组成。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省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三、湖南省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著名商标的审查复核;

(二)研究制定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三)指导、监督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二)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三)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考察;

(四)负责收取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

(五)负责就拟认定的湖南省著名商标征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消费者的意见。

(六)向审核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报告著名商标审查情况;

(七)负责制作著名商标证书、牌匾,发布著名商标的公告并编辑著名商标集;

(八)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认定申请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被许可人共同提出,但申请人必须是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五)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七、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重新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许可证明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须提供原件查验;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年销售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四)使用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销售发票、购销合同、代理协议、所设营销网点的营业执照以及广告发布情况,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复印件,包括出口免检证明、国际质量认证或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合格证明等。

八、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直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向市州申报材料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逾期申报的当年不予审查认定。

九、省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核著名商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意见第四、五条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中认为申请材料还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十天内,补充更正有关材料报审核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企业进行现场考查,填写《认定申请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现场考查情况记录表》。

(四)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五)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制作《湖南省著名商标补审情况表》,于审核委员会会议前15天报审核委员会主任审查。

(六)审核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复核,经审核委员会研究同意,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一)年销售量、销售额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三)质量抽查认定为不合格或者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四)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该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等为由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撤销,正在审理的。

(七)申请认定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八)其他不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十一、湖南省著名商标一般在每年9月底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

十二、认定的湖南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颁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牌匾,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集中公告。

十三、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由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按商品分类、分年度存档,存档期为四年。四年后转入局档案室存档。

不予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的,由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四、申请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评审费,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不应缴纳公告费。

评审费与公告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专项用于湖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服务工作。该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收支事项交由省商标协会具体承办,有关费用支出报审核委员会主任审批。

十五、湖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要求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应当自有效期满的当年6月30日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认定的,其著名商标资格有效期满即自然终止。

十六、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或者依法将商标转让他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转让、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

十七、经认定的湖南省著名商标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省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如实报省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审查认定确属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报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撤销该著名商标资格,收缴著名商标证书、牌匾并予以公告。

十八、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