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室内装饰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类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工商注册、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安全记录等条件申请办理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
第五条 各企业向省、市(州)室内装饰协会申报后,由协会的生产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委员会评定,统一报省、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第二章 设计
第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负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等安全性进行核实、确认。
第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材料
第九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和施工方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第十三条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五条 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施工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装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以及行业协会发布的行规行约,保证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供暖、中央空调等设备的原有管线系统。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不得影响使用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敲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确保安全生产,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企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办理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具备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或经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单位核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七)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八)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九)有对危险性较大、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认证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一、二、三级,实行分级考核。三级由县(区)室内装饰协会复评,报县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证;二级由市(州)室内装饰协会复评报市(州)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证;一级由省室内装饰协会复评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证。
一、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已取得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核发的乙级资质等级证书;
〈三〉复评分不低于450分;
〈四〉企业安全负责人已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的资格证书;
〈五〉专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六〉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二、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已取得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或授权机构核发的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等级证书;
〈三〉复评分不低于400分;
〈四〉企业安全负责人已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五〉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六〉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三、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已取得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或授权机构颁发的丁级(含丁级)以上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复评分不低于350分;
〈四〉企业安全负责人已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五〉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六〉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二十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标志,是参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二十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仅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补办。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各市(州)、县室内装饰协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委员会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其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 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后,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各市(州)、县室内装饰协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委员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撤销、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的;
(三)伪造《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承揽工程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施工的企业或负责人,出现安全隐患,由各市(州)、县室内装饰协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委员会进行通报,报安全监督机关依法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吊销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六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