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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30 16:25: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行为,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室内装饰监理活动的企业及有关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与施工,及室内用品、成套设施与陈设艺术品配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是指装饰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方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等目标实施咨询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循守法、公正、诚信的准则。

第四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组织。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条  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核发。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终止由核发机构负责。

第八条  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行规行约,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已承接的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委托单位及被监理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单位指定材料用品供应商及施工队伍与施工工艺;

(五)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

(六)不得泄漏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不得接受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材料用品供应等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

(八)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 九 条  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 十 条  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合法的监理单位执业,才能从事装饰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分为室内装饰高级监理师和室内装饰监理师两个等级。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核发。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终止由核发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遵守职业道德,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兼职或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监理单位利益;

(五)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

(六)不得泄漏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需保密的事项;

(七)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装饰工程的业主均可自愿委托监理单位为其服务: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室内装饰工程;

(二)新旧居民住宅室内装饰工程;

(三)车、船、飞机等内部装饰工程。

第十五条  装饰工程监理全过程分为前期阶段监理、招标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是委托全过程监理还是某个阶段监理,由委托方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企业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这两个阶段的监理业务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装饰工程前期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建筑物或其他室内空间结构、地理位置,对委托方的投资方向进行社会调研,协助委托方确定使用功能与环境艺术定位;

(二)根据委托方确定的投资总额和功能与艺术定位,拟定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控制计划;

(三)聘请相关专家对草拟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四)提交论证报告给委托单位。

第十八条  装饰工程招标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考察选定招投标代理单位、编制标底的单位;

(二)填写相关表格,制定招投标相关文件;

(三)确定参加投标企业的条件,核对投标单位的相关证件及业绩、信誉;

(四)协助做好招标代理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全过程的工作;

(五)协助委托单位与设计或施工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九条  装饰工程设计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委托方的投资额和装饰工程的功能与艺术定位,与设计师一起考察或查阅相关文件;

(二)对效果图、施工图提出相关建议;

(三)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审查工程概算是否超出委托方核定的投资额。

第二十条  装饰工程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确认需报批的施工手续是否完备;

(二)考察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检查落实现场”三通”及工程配套落实情况,确保具备开工条件;

(四)协助委托方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节约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六)确定材料、用品、设备等进场物品的样品,检查进场物品的质量合格证、安全合格证、环保合格证、节能节水合格证;

(七)对单项工程、隐蔽工程进行单项验收,未达标的立即组织施工企业整改;

(八)对设计变更及材料、用品、设备及工期变更鉴证认可;

(九)参与竣工验收与结算审核;

(十)协调处理委托方与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方之间发生的纠纷。

第二十一条  装饰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对保修期内电气、通风设备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实施质量鉴定;

(二)监督保修期内的整改过程,保修期满协助委托方与各有关单位结清工程尾款。

第四章  监理活动实施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理的装饰工程,业主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要求,成立由项目总监理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负责、监理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进驻现场,并向委托单位报送监理人员名单和监理规划。

委托单位应在装饰工程开工令下达前以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配套供应单位,告知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监理机构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四条  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重点应加强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保控制、节约控制、造价控制、工期控制、以及实用和艺术效果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质量,应选派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班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及施工图;加强装饰材料和设备的现场管理与测试;定期组织委托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参加的例会;运用设备、技术经常抽查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的监理要实行旁站制,并对基本完工的单项工程、“三防工程”和隐蔽工程及时进行验收,质量合格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工程竣工必须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的预验收,再报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工程的安全、环保、节约,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环保、节约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节约标准;注重发挥施工企业的安全员、环保员等专业人员的作用;必须从材料与设备进出、隐蔽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外墙工程等重点进行质量、安全、环保、节约控制;严格控制节能、节水与节材;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电源;工程竣工必须请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检测验收。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不超出合同价,应严格执行设计和工程预算;严把材料、设备采购关;严把现场管理和返修关;严把设计和材料变更关;严把进度款支付和结算关。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应严格控制合同和施工方提供的工期保证计划的实施;做好监理日志和晴雨表,严格控制按施工进度实施;加强专题分析,尽早发现和尽快解决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注重解决各部位、各工种的协作,加强重点难点项目的力量。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的实用性和艺术效果,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要求控制施工;及时发现设计不符合使用功能和艺术效果的问题,尽快按程序变更;必须加强饰面工程小样的控制,符合要求再大面积展开,进行饰面工程必须减少现场人员,保持现场干净;必须将调试、检测工作完成在饰面工程之前;加强饰面工程的全面监理,避免返工;加强清场、通风的监控,确保工程有序竣工。

第三十条  项目总监是监理项目的总负责人。项目总监代表监理企业对业主委托的监理项目负责,监理过程中必须由监理企业签字的应由项目总监签字,并对签字负责。如因委托方下达的命令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项目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如因设计方、施工方和配套供应方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约行为的,项目总监有权下达停工令。

第三十一条  严格变更程序的管理。在装饰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局部用途或风格变化或因施工现场条件、材料规格、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委托方要求变更设计的,监理企业应组织委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或研究图纸,按确定变更的项目、确定变更的措施、评估变更的方案、组织实施变更的方案、反馈变更后的效果等程序进行。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约及造价的变更,应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变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后再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监理项目按期竣工验收,监理企业应督促设计单位提前做好竣工图;提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同进行竣工自检验收,发现问题即时整改;督促施工单位按质检要求整理好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由项目总监签字;监理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由质监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委托方、设计方、施工方一同参与的整体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在装饰工程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方、设计方、施工方采纳,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委托方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理企业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