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住宅装饰装修特级施工队,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全面负责且已经取得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特级施工队证书》的队伍,是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具体施工项目中级别最高的队伍。
第三条 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省住宅装饰装修特级施工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特级施工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装饰施工工程中处于中心地位,对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理有责任履行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各项条款,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六条 特级施工队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特级施工队所在的企业必须具备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乙级以上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二)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必须获得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三)具有承担各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十年以上、所负责的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本人在行业内个人信誉良好。
(四)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有“装饰电工”、“装饰木工”、“装饰镶贴工”、“装饰水暖工”、“装饰涂裱工”等专业技术人员,且均持有上岗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良好形象和素质,熟悉施工工艺,人数在30人以上。
(五)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经验丰富,实战性强。现场施工管理水平较高,能合理调配各工种施工人员,对施工图、材料、预算精通。
(六)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配备齐全的、先进施工机具、设备。
(七)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室内装饰装修公司可按照本办法向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提出资格申请,经审核,予以资格认证,发给相应的《湖南住宅装饰装修特级施工队证书》(以下简称《特级施工队证书》)
第八条 申请特级施工队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特级施工队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法人代表,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
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四)施工队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五)已竣工后的主要工程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特级施工队证书》,由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条 《特级施工队证书》只限被认证的施工队伍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压、没收、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特级施工队证书》。
第十二条 特级施工队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特级施工队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施工队伍,保留资格;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特级施工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其资格: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特级施工队证书》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五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