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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13:14:51

CDCR-2009-01014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22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常德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德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和艺术手段,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创造,是一项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 市经委和县市区工业发展局是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活动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室内装饰协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市室内装饰协会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装饰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受理消费者对室内装饰质量的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认识,正确引导消费;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行业行为。

第五条 发改委、财政、建设、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房管、卫生、监察、安全生产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根据《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5名以上不同工种、取得初级以上执业等级证书(含劳动、财政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本市范围以外的室内装饰企业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和与装饰工程相应的执业等级证书。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投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工程,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委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机构实施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工程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从事公共场所的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同时,还须到指定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装饰材料,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装饰材料及饰品的质量监管。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工艺标准和质量规范,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放射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装饰企业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装饰人和装饰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如需利用公共空间,应经物业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使用。

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物业管理机构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规定进行堆放和清运。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企业和个人从事室内装饰活动时,应严格遵守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经营,不得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有关证照,禁止销售、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装饰材料。

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等级证书的;

(三) 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四) 应公平招投标而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五)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装饰施工的;

(六) 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

(七) 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八) 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施工的;

(九)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扰乱室内装饰市场秩序,妨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